2020年至今,在政府引導基金新設放緩及財政資金監管政策要求提高政府引導資金使用效率等背景下,全國多地先后修訂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放寬引導基金投資條件,以加快子基金設立及投資進度,提高引導基金運作效率,更好發揮引導基金作用。
01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調整背景
(一)政府引導基金新設放緩
據清科研究中心統計,2020年全國新設政府引導基金102只,同比下滑20.3%;新設規模達5,164.24億元,同比下滑45.3%,為連續第四年同比下滑。引導基金設立步伐放緩,對引導產業發展和撬動社會資本投入造成不利影響。
(二)監管政策要求提高政府引導資金使用效能
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文件要求,對政策目標重復、資金閑置和碎片化的低效無效資金一律削減或取消,對沉淀資金一律按規定收回,著力提升政府引導基金使用效能。
02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調整方向
在上述背景下,全國多地先后調整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放寬引導基金投資條件,以加快子基金設立及投資進度,提高引導基金運作效率。具體情況如下:
(一)提高引導基金出資比例
通過提升政府引導基金出資比例、降低申請時的已募集到位資金要求等方式,適當緩解子基金募資難題,例如河北省將政府引導基金出資比例由25%提升至30%,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將出資比例由20%提升至25%。
(二)放寬返投比例及認定標準
江蘇省、河北省、深圳市、廈門市等地政府引導基金將返投比例由引導基金實際出資的2倍調整為1.5倍,青島市、橫琴新區等地調整為1.1倍。同時,放寬返投認定標準,除直接投資區域內企業外,以下情形也被認定為實現返投:
(1)投資的區域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區域內已有企業的;
(2)投資的區域外企業在區域內投資設立新企業的;
(3)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資區域內企業或為區域內引進落地企業的。
(三)豐富引導基金讓利機制
政府引導基金一般設有讓利機制,在子基金清算退出時將超額收益的一定比例讓渡給基金管理人和社會資本。對于(1)實際返投比例超過管理辦法要求的;(2)投資重點扶持產業、階段達到一定比例的;(3)設立兩年內投資進度超過50%的子基金,可以提高讓利比例。
(四)推進市場化決策及績效評價機制
政府設立引導基金托管公司,由托管公司按照市場化方式投資決策設立子基金,政府部門不再參與子基金設立的審批。政府主管部門對引導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的盈虧進行考核。
(五)建立引導基金容錯機制
建立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的,不追究政府主管部門、引導基金托管機構責任,以助力引導基金積極實現政策目標。
(六)推廣直投和專項子基金模式
政府引導基金可根據區域重點產業發展政策,通過直投或專項子基金的方式,投資于區域內重點產業項目。此種投資更強調政策導向性,一般不公開征集管理人,投資形式更為靈活,投資比例及持股要求等可不受管理辦法限制。
03
政府引導基金發展趨勢
經過多年摸索總結,政府引導基金逐步探索出與自身稟賦相匹配的發展道路,推行全過程績效管理,放寬反投比例和認定標準,建立容錯和讓利機制。未來,政府引導基金將不斷完善自身治理體系,采用更加市場化的方式實現自身政策目標,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撬動作用,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政策扶持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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