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推介】北京市密云區支持企業發展辦法(試行)
發表時間:2023-04-13 14: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加大支持企業力度,確保企業”引得來、留得住、能發展”,培育壯大重點產業,加快構 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綠色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點支持符合我區功能定位和“兩區”建設的醫藥健康、智能制造、生態環保、氣候經濟、通用航空、文旅體農融 合發展方向,并在我區納稅納統、綜合評價突出且無安全生產事 故、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企業。不包括在本區從事房地產開發、 建筑施工和數據中心的企業。
第三條依據企業綜合評價,主要通過資金和人才引進、子女入學、就醫服務、提供公租房等方式予以支持。同一企業可同 時申報本辦法規定內的多項政策。
第二章企業發展資金支持
第四條區財政統籌安排企業發展支持資金,專門用于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建廠、擴大生產、科技創新、成果轉 化、知識產權、融資上市、人才激勵等。
第五條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內享受多項資金支持的,支持總額原則上不 超過其當年綜合評價的 60 %。本辦法中明確為 ” 獎勵" 的支持資金 可單獨兌現 , 不計入年度支持總額。
第六條總部型企業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總部型企業,按年度進行綜合評價,分檔給予支持。具有關聯性的多個企業,可視 為同一企業合并評價,關聯性企業指同一股東、同一法人、母子 公司關系類企業。評價分為三個檔次:較好、良好、好。
評價結果為 "較好” 的, 支持企業 25- 50 萬元; 評價結果為“良好 ” 的, 支持企業 55- 165 萬元; 評價結果為“好 ” 的, 支持企業 180 萬元以上。
第七條新引進實體企業支持。對新落地投產的實體企業, 自投產之日 起 5 個自然年度 內, 按年度進行綜合評價, 分檔給予支持。評價分為三個檔次:較好、良好、好。
評價結果為 "較好” 的, 支持企業 20- 40 萬元; 評價結果為“良好 ” 的, 支持企業 45- 135 萬元; 評價結果為“好 ” 的, 支持企業 1 50 萬元以上。
第八條固定資產投資支持。對新落地投產的實體企業,在投 產前形成固定資產投資( 不含土地購置費 )1 億元(含)以上的, 自投產之日起 5 個自然年度內, 參照本辦法第七條評價為“好 ” 給予支持。單獨進行非生產用房及配套用房投資的,不予支持。
第九條鼓勵各類企業以商招商,鼓勵中介機構參與招商引資工作。在引進企業參與年度綜合評價起三年內,任選一個完整 財政年度,分檔給予招商企業或中介機構一次性資金獎勵。
評價分為三個檔次:較好、良好、好。
評價結果為 "較好” 的, 給予 2. 5- 5 萬元獎勵;
評價結果為“良好”的 , 給予 6- 18 萬元獎勵; 評價結果為“好” 的, 給予 21 萬元以上獎勵。同一企 業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 萬元。
第十條鼓勵引進產業落地項目。在引進項目入區之日起三年內,累計形成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購置費)達到一定金額 的,分檔給予招商企業或中介機構一次性資金獎勵。
固定資產投資 1 億元(含)——5 億元的, 給予 1 0 萬元獎勵;
固定資產投資 5 億元(含)——1 0 億元的, 給予 30 萬元獎勵;
固定資產投資 10 億元(含)——20 億元的, 給予 50 萬元獎勵;
固定資產投資 20 億元(含)以上的, 給予 1 00 萬元獎勵。對同一引入企業,中介相關政策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獎
勵。
第十一條 存量實體企業支持。對落地投產滿 5 個自然年 度
的,視為存量實體企業。從下一年度起,年度綜合評價"較好” 以上的企業, 對其進行再次評價。評價分為三個檔次: 中、良 、優,分檔給予支持。
評價結果為“中" 的, 支持企業 0. 4- 20 萬元;
評價結果為“良 ” 的, 支持企業 22. 5- 45 萬元; 評價結果為“優" 的, 支持企業 50 萬元以上。
第十二條鼓勵存量企業擴大生產。存量實體企業通過新建、改建、擴建廠房,新購置生產研發設備擴大生產,固定資產投資
( 不含土地購 置費 )1 000 萬元( 含)以上的, 項目建成竣工及生產 研發設備安裝完畢并投產后 , 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 5%給予資金獎勵 , 總額不超過 500 萬元。
第十三條鼓勵盤活閑置資產。對通過租賃方式盤活區內閑置廠房及 配套設施, 且達產后連續 3 年年產值或營業收入達到3000 萬元( 含)以上的企業, 給予1 00 萬元的租金獎勵 , 分兩年兌現, 每年 50 萬元。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智能化、綠色化、數字化轉型升級和“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對首次獲得制造業單項冠軍,”專精特新” 和“小巨人",綠色制造(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供應鏈), 智能制造標桿工廠等認證的實體企業,國家級的給予50 萬元一次性獎勵, 市級的給予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 ; 對首次獲得“專精特新”和“小巨人”認證的總部型企業進行綜合評價,結合評價 國家級的給予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市級的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獎勵。獲得市級認證獎勵后獲得同類國家級認證的企業,補齊獎勵差額。
第十五條鼓勵公共服務平臺和示范基地培育。對市級認定的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 創新示范基地 , 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中小企業壯大規 模。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初次達到 2000 萬元的實體企業, 給予 1 0 萬元一次性獎勵。第十七條鼓勵企業創新融資。對符合國家金融管理政策, 以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托、融資租賃、私募債等新型融資模式進行融資的實體企業, 給予其當年直接融資額 2%的貼息獎勵, 同一企業最高獎勵20萬元。
第十八條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 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或知名專家圍繞區內重點產業領域簽署正式 投資合作協議,聯合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將先進技術、專利、 產品和服務等創新成果在密云落地轉化實施的,連續給予企業五 年支持。其中, 前三個年度按照綜合評價的100%給予支持; 后兩個年度按照綜合評價的 50%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鼓勵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實 體企業,給予 50 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總部型企業、區外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綜 合評價, 結合評價給予 1 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條鼓勵創新主體建設。對通過認定為市級以上級別研發機構的企業, 國家級的給予1 00 萬元一次性獎勵, 市級的給予 30 萬元一次性獎勵 , 用于企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
第二十一條 鼓勵新技術新產品應用。對通過北京市新技術新產品( 服務)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鼓勵科技創新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企業與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建設公共服務平臺,落地密云面向區內企業提供科技研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產需對接、成果轉化 等服務事項,有效促進企業提檔升級、擴大再生產、提升核心竟 爭力和創新水平 , 按照上一年度服務合同執行金額的20%給予資金獎勵。每年最高不超過50 萬元。
第二十三條鼓勵發明創造。對上一年度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包括通過 PCT 及其他途徑在境外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 每件專利獎勵金額不高于其獲得專利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同一專利獲多個國家(地區)授權,最多獎勵 5 個國家(地
區)。同一企業年度獲得本項獎勵金額不超過 50 萬元。
第二十四條鼓勵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給予不超過 3 萬元一次性獎勵;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 業”“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北京市知識產權試點單位”認定的, 分別給予15 萬元、1 0 萬元、5 萬元、1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五條鼓勵高價值專利。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企業, 按照金獎 30 萬元、銀獎 20 萬元、優秀獎 1 0 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 獎的企業, 按照特等獎 20 萬元、一等獎 10 萬元、二等獎 5 萬元、 三等獎3 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六條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 按照實際支付利息額的50%給予每家企 業每年不超過 20 萬元的貼息獎勵, 每家企業最多支持 3 年。
第二十七條鼓勵企業節能技術改造。實施節能技術改造項 目的企業, 年節能量達到 5-0 噸(含)標準煤以上, 按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建部分以及土地購置、租賃費 )20%比例給予資金獎勵; 對使用 LED 高效照明產品數量 1 000 支以上的企 業, 給予總投資 20%的獎勵。單個企 業每年享受資 金獎勵總額不高于 50 萬元。
第二十八條鼓勵企業上市。企業在主板、科創版上市的, 最高獎勵 600 萬元; 在北交所、創業板上市和直接在境外主要板塊上市的, 最高獎勵 400 萬元; 在“新三板"掛牌并進入創新層的, 獎勵 80 萬元。在京申報的境外上市回 歸 A 股的密云區 企業, 參照區內上市企業進行獎勵。
第二十九條鼓勵產業公共平臺發展。對于新建且帶動一批新企業群體注冊本區、促進產業發展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商務 樓宇等產業公共平臺,按照其對本區產業的輻射帶動能力、聚集 企業規模、產業服務內容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結合評價給予2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條 鼓勵特色產業主題樓宇建設。對面積超過2500 平方米、引進企 業屬地率達到 70%以上, 樓宇綜合評價達到每年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的, 給予一次性獎勵, 金額最高不超過50 萬元。
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團組織發展。對新入駐本區、注冊 會員數量在 50 家以上的協會、商會、聯盟等社團組織 ,且為本區引
入新企業、當年新企業綜合評價為“好 ” 的, 給予 1 0 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三章企業人才服務保障支持
第三十二條對符合我區功能定位和高精尖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的高端管理人才(企業內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 副總經理、監事長、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等現任職務人員,簡稱“企業高管”)和符合條件的高級技術人才提供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對形成地方級財政收入 300 萬元以上的企 業,
為其符合《北京市引進 人才管理辦法(試行 )》京(人社調發 ( 2018 ] 38 號)、北《京市促進留學人員來京創業和工作暫行辦法》( 京政發 ( 201 9 ] 14 號)中相關條件的人才,優先向市級申請人才引
進需求,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十四條對高新技術企業、符合密云產業發展定位的企業,在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方面給予優先政策。
第三十五條對年度綜合評價突出的企業,在應屆畢業生進京指標分配上予以重點傾斜。
第三十六條積極幫助企業高管及人才的子女解決入托入學需求, 對綜合評價突出的企業予以優先保障。
第三十七條積極協調密云區內醫院為企業高管及人才提供
就醫便利,提供便捷的醫療保障服務。
第三十八條優先為入駐中關村密云園、懷柔科學城東區等重點功能區中符合條件的實體企業高管及人才提供人才公租房, 并給予租金補貼支持。
第三十九條本章人才服務保障支持政策由相關部門制訂出
臺配套實施細則。
第四章支持資金審批管理第四十條支持資金審批流程。
(一)每年初,企業或企業引進主管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就上一年度擬享受的相關政策向初審部門提出申請。
(二)初審部門按職責進行受理并審核。區投促中心負責總部型企業初審,區經信局負責實體企業及中小企業政策初審,區 金融辦負責上市企業初審,區科委負責科技創新政策初審,區市 場監管局負責知識產權政策初審,區發改委負責節能政策的初審。
?。ㄈ┞摵蠌蛯?。初審通過后,由區發改委會同區財政局、區經信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應急管理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統 計局、中關村密云園及相關初審部門進行聯合復審,對符合條件 的,集中報區政府審批。
?。?四)區政府審批同意后, 原則上在每年 2 月底前 , 由區財政局負責盡快將支持資金撥付至企業。
?。ㄎ澹┥暾堉黧w收到資金后,要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各初審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訂出臺相關配套實施細則,明確申請條件、申報流程、審核要件及審核形式,務求 程序精簡、兌現快捷。
第四十二條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支持資金違反相關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企業在享受區級資金支持政策的同時,不影響享受國家級、市級的相關支持政策。符合條件的,由區相關部門 按程序積極組織申報。
第四十四條對于綜合評價特別突出的企業,綜合考察納稅、就業、公益和成長性、創新性、帶動性,經區政府主要領導專題會研究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條實行財政體制管理的鎮街,可參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企業進行支持,所需資金由本級財政自行解決。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2 年 11 月 1 6 日起執行 。依據原文
件簽訂的相關協議,可繼續履行至年限期滿為止。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區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國家及北京市政策變化,相應條款應以 上級政策為準,并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